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二[1999]1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15
实施时间: 1999-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程序。
  总机构申请提取(分摊)管理费,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以外,应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并附上一年度管理费收支情况表和当年申请管理费金额的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管理费提取(分摊)方式。采取定额和比例双向控制的办法。
  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应控制在被提取(分摊)企业经营收入的2%以内。提取方法应公平合理,不能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同时应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三、管理费税前扣除依据。
  企业上缴管理费需提供有权税务机关批复文件,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分摊)明细表,付款凭证,据以入帐,允许税前扣除;提取后不上交的,不得税前扣除。
  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以外,凡支付的管理费金额超过其经营收入2%以上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四、管理费的开支范围。
  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自身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所属企业应该负担的房租、水、电、气等“不可分割的费用”应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常财务关系进行核算,不能由提取(分摊)的管理费负担。
  五、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就其自身收入和提取(分摊)管理费的节余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提取(分摊)的管理费+企业自身收入-企业自身支出+按税法规定应调增项目金额-按税法规定应调减项目金额
  六、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查和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使用不合理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9年4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10/3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 赣地税函[2003] 2003/9/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津地税企所[201 201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 桂国税函[2002] 2002/4/8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4/4/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 金地税政[2005] 2005/12/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 苏国税函[2004] 2004/6/1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财[税]发[202 2020/3/9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2]18 2022/7/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损失 粤国税函[2005] 200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