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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1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9
实施时间: 200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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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通知》(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0年度可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并按照本《通知》规定数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管理费。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开支范围等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规定执行。请依照执行。
  200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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