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缴销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1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8
实施时间: 200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确保我市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转,保证稽核系统发票信息的准确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关、停、并转企业(下简称企业)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又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在上缴专用设备前将开票数据拷贝软盘上缴税务机关。
  二、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税务机关及时收缴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并将收回的专用设备上缴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
  三、企业严禁将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2001年2月28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造册登记后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4
实施时间:2009-3-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 京发改[2008]18 2008/11/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变更《黑龙江省机 黑地税联[2007] 2007/7/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大国税发[2004] 2004/1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 皖国税函[2002] 2002/12/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 京发改[2009]23 2009/11/9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 浙嘉地税征[200 2008/9/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路政装卸停车货物保 内地税字[2003] 2003/7/1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皖国税函[2001] 2001/6/2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京地税征[2001] 2001/10/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 粤地税发[2001] 20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