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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税发[2004]18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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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是税源管理,而责任区管理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总局、省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2、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记录(略)
  3、重点监控管理户监控分析报告(略)
  4、税务责任区税源动态综合分析表(略)
  5、税务责任区税户分类统计表(略)
  附件1: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税务责任区管理,明确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强化税源监控,有效评价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建立和完善税收监督、管理和纳税服务机制,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效能,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机关分片(行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简称税收管理员或片管员)进行的各项税务责任区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现有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人员,分解落实工作职责。要选拔征管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水平、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等综合素质。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辖,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征收管理的实际,划分税务责任区,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的确定。
  根据各主管税务机关责任区设立特点,将责任区管理落实到人,原则上一个责任区应有两名以上管理员,地处偏远的责任区可设一名管理员。对特大重点税源企业且日常工作业务量大的,可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设有两名以上管理员的责任区,实行主辅管理责任制度。主管理员是责任区管理责任和各项考核的主要承担者,主管理员临时离岗期间,辅管理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主要承担责任区内的税源管理工作,税源管理必须按照经济类型、行业、属地等划分原则由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预见性,在完成管理性稽核工作任务时,应尽可能将同一税户可能涉及的多个税务事项纳入一次性稽核工作中,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税务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稽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稽管户申报纳税情况,做好对所管企业的税源监控;
  (五)负责所管税源户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未申报户、已申报未入库税款户进行催报、催缴;
  (七)开展对责任区内一般性企业的纳税评估;
  (八)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九)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十)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提出意见,出具报告,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执法监督。所获税源信息要及时记录、反馈,实现共享。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的调整。责任区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责任区管理员确需作调整的,由稽核管理部门(市区分局稽核管理科、县区局管理分局,下同)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分(县、区)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的换岗。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的轮岗期限,但税收管理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连续五年。
  第九条 各分局(县区局)可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行为、工作标准、工作要求、作风建设、执法责任、廉洁自律等进行明确,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可采取多种方式机动灵活、全面细致地开展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1、案头稽核与实地调查结合。税收管理员应首先对案头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对税源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再下户调查核实,核实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
  2、人工分析与计算机监控结合。税收管理员要利用科技与管理、人与机的有机融合,建立“人机互动”机制,实行“人机双控”,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管户制与管事制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应将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全部纳入责任区管理,做好管理、监控、服务等工作。对部分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业务事项,也可实行与属地管理的适当分离,以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对部分管理权的制衡。
  4、分类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可将所管辖责任区所有纳税人按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税源结构特点,结合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将责任区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监控管理户和一般性管理户。每名税收管理员应确定不低于20户作为重点监控管理对象。
  重点监控管理对象包括纳税大户、销售大户、发票用票大户、盈亏大户、税负异常户、新办税务登记不超过半年户、一年内两次税务违章户、近三年来两次税务稽查均有问题户等。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与标准、法定条件与要求完成税务责任区的各项税收管理事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制度、操作规程的规定。
  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稽核、记录、审批、执行、监控等。税收管理员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全面反馈,监控到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案头稽核或下户调查,原则上能以案头稽核完成的可不下户,可一人下户进行的不必两人完成,以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案头稽核或实地调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工作中采集的各项有效信息等应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或其他资料中反映,并针对不同情况及时传递、反馈本局主管业务部门或转市局征收、稽查部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不具有最终处理权。税收管理员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稽查部门。对发现的其他涉税违法嫌疑,也应作为案源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和工作记录。
  各单位稽核管理部门应规范和完善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管理台账,提出工作要求,及时总结分析各责任区工作情况,作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评价的依据。
  税收管理员应建立工作日志,及时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日志作为管理工作资料妥善保管,接受检查。税收管理员应按要求出具报告,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按期报送报表,如实登记台账,定期核对维护所辖户信息。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五条 户籍管理。
  主要指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工作。包括:
  (一)核查。根据《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接收的或其他部门转来的工作任务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二)巡查。按月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查,全面及时掌握辖区纳税人的动、静态信息,找出问题。巡查工作要抓住重点,可借助社会护协税组织,可结合日常工作中各类事项全面深入开展,也可结合本局工作安排、视开展能力有重点地安排其他方面的巡查。
  税收管理员对本责任区的重点监控管理户必须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走访,关注其发展变化。每季度重点监控管理户的巡查面应不少于20户。巡查情况应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详见附表一),重点记录巡查的具体内容与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情况等。巡查记录应妥善保管,归档处理,对纳税户的监控记录应按税户所属税收管理员实行对应流转传递制度。
  (三)调查。根据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情况,核实与户籍管理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与申报纳税、发票领购使用、税务机关对其资格认定、核定、涉税事项核准情况、特别是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等情况。调查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要撰写报告,及时分析,找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不断强化和细化管理。
  (四)日常检查。根据统一安排,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核实纳税人是否已缴销发票、结清税款。按照ISO作业指导书中关于注销检查的规定内容、程序、检查期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局(县区局)相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制作税务文书,并负责送达纳税人执行。
  (五)加强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管理。对催报未果的未申报户,经实地检查确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管理员应制作核查报告,填报“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报批。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核销、注销必须程序合法,资料完整。
  (六)停业户的管理。个体类责任区的税收管理员负责对个体纳税人的停业申请进行核查:审查其是否已清缴税款,是否已封存未用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停业纳税户实施监控,结合实地核查,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申请复业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
  主要包括监控、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含防伪税控系统抄报税),确保所辖纳税人各税种准期申报率达到100%;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入库应纳税款,确保准期入库率达到100%;按欠税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督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按期清缴欠税;个体类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应做好个体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管理,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业户定期如实申报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发票管理。
  包括各类发票、税收证明、税控器具的管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变更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程序与操作见ISO作业指导书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税政管理。
  对纳税人申请税务资格认定,税收管理员应对照税收管理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是否符合税务资格认定条件的意见。
  第十九条 税源监控。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提出具体管理建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税收管理员必须按要求采集税源管理数据,尤其是对重点监控管理纳税户填报的数据报表,税收管理员应高度负责,从源头上加强对重点企业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并与《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一致,为建立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和税源分析的数学模型提供基础资料。针对所辖税源的重大变化趋势,按照地区、行业、企业、税种、时限等对所辖税源进行分析、报告。税源监控情况要填写《重点监控管理纳税人监控分析报告》(详见附表二),对所管税务责任区税源变化情况要及时填写《税务责任区税源动态综合分析表》(见附表三)、《税收管理员税户分类统计表》(见附表四)。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分局税收评估管理部门任务安排,开展对所管责任区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下户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
  经评估分析、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按照《南京市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纳税评估项目的成果进行分析,定期撰写专题报告和评估案例,提出征管建议报送分局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
  1、做好税收政策和管理工作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辅导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各项减税、免税、退税等涉税事项。
  2、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跟踪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对不同等级纳税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
  第五章 工作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位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设定能反映绩效的综合指标,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签订《税务责任区目标管理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各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税务责任区名称(管理域)、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定性考核指标及定量考核指标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采取人机结合办法,依据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等日常工作记录(包括计算机记录信息和日常考核人工记录信息)进行综合考评,并按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局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对户籍管理、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税政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考评内容设定基数分值,由各单位进行具体考核评价。各单位可按市局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对责任区管理与税收管理员作出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违纪违章等行为,依照市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今后凡本制度中列举的征管工作项目、内容、要求发生变化的,以现行业务操作规程或修订后的作业指导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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