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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等5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4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
实施时间: 2004-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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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等5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南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02年购买国产设备7710394.96元,福建省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2002年购买国产设备70803元,福建南平艺竹绿色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购买国产设备104640元,南平德兴板材业有限公司2003年购买国产设备348950元,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2003年购买国产设备453590元。
  上述公司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其投资项目均属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上述公司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的40%,分别从其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其中: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3084157.98元、福建省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28321.20元、福建南平艺竹绿色工业有限公司41856元、南平德信板材业有限公司139580元、福建延嘉合成皮有限公司181436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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