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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2
实施时间: 2001-2-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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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依法治税、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规则”做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在本级机关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应予积极支持。
  三、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由市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法制部门统一布置,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除市局统一布置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外,各区、县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日常税收执法检查。
  四、区、县局日常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前一个季度结案的违法案件,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以及检查数量按市局京国税[1999]141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检查结果应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市局,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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