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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
实施时间: 2001-2-1
失效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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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新申报表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的要求,我市自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启用新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或B类);自2001年度起,启用新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或B类)。
  二、在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辅导阶段,各局要认真组织做好新申报表的培训、宣传工作。在培训、宣传过程中,要重点向纳税人讲解实施新申报表的目的和意义、新申报表的功能和作用、与旧申报表相比发生变化的内容、新申报表的填报口径和要求。
  三、各局要注意收集、整理新申报表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纳税人的反馈意见,并随200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四、新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新申报表的发放、培训等事宜由市局另行通知。
  2001年2月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5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1-12
实施时间: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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