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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
实施时间: 2001-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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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暂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需将发放给有关医药商店的《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抄送医药商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医药商店使用《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出现的问题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处理。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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