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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0
实施时间: 2001-1-10
失效时间: 200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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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对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而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本市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及收取的生产性劳务销售额,应向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二份)。接收申报税务机关一份留存,视同已在本局入库;一份转至计会部门,作为本期应纳税额的抵减凭证。
  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1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9]29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4
实施时间: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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