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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9
实施时间: 2001-1-9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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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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