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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4
实施时间: 2001-1-4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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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事项,请依照执行。
  一、凡从事收购货物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在签发《登记证》时加注“投资性公司”字样。供货企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外,还应提供购货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登记证》(复印件)。
  二、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户和销售账进行核算管理,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出口货物数量与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来确定。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所辖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名单、办理登记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登记证》及“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于3月底前上报市局。
  2001年1月4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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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 汇资函[2011]7号 2011/3/29
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2]12 2003/1/1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商资函[2011]10 2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