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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审计局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8-29
实施时间: 2006-8-29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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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在保证审计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审计成本,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和加强审计机关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程序,要求被审计单位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到审计机关或指定地点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送达审计项目计划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不同情况确定。
  审计机关本着有利于加强审计机关集中管理;有利于审计机关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利用;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有利于减轻被审计单位负担的原则,逐步扩大审计项目送达审计覆盖面。
  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比较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资金运营比较单一;审计资料规模和数量较少;不是初次审计单位;开展就地审计不具备审计条件等情况下,一般应采取送达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项目一经确定,要在年度审计计划中标明。年度内,需要增减送达审计项目,需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条 送达审计项目,审计组在拟定审计方案、发送审计通知前,采取走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成立的时间、背景、发展历程和现有的生产规模或收支规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及人员编制;所属单位的结构、分布及其职能等。
  (二)经营或收支情况。主要业务及其流程;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变动情况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情况。首先是内部控制环境,即被审计单位对内部控制的控制程度和实际行动;第二是会计系统,即被审计单位为了记录、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财政财务收支而建立的方法和记录情况;第三是控制程序及其执行情况,即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为了保证实现其目标而建立、健全的政策和程序。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前年度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况,以前年度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及其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及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后,要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编制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包括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审计的总体目标,也包括参加审计的审计人员对其分工部分的局部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对审计内容应尽力量化,对审计的重点要把握准确。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价。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的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为了有序、高效、优质地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工作经验,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八)编制方案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要编制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清单。资料清单应满足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要求。
  第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送达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除写明送达审计方式外,其他内容基本与就地审计方式相同。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将要求被审计单位送达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一并通知被审计单位,以便被审计单位归类整理,按时报送。
  根据审计组的工作安排审计进度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可以按照编制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一次报送,也可以分次报送。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其他书面承诺要求。
  第九条 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时,应由审计组长组织审计人员进行分类、清点,与被审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审计组长签名盖章。审计组要指定专人对所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 审计组的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按照审计方案的具体分工,编写具体的审计计划,确定各阶段的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及完成的时间,做到要求明确,责任清楚。审计组长要根据各个审计人员的计划安排掌握审计进度,及时调整审计力量,突出审计重点,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针对送达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经营地或办公地与审计资料相分离的特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不同的审计方法来分析、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单位银行开户、银行对帐单、供销合同及其他各种资料。查阅与各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法律、法规、制度等。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到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盘、查询、调查的,可以通知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集中进行实地监盘、查询和调查,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编写的审计工作底稿和收集的审计证据,应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及我局的具体规定办理。
  审计组长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及我局有关的具体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束后,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提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审计组可将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退还给被审计单位。退还时,要办理退还手续,并由审计组长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按有关审计准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天津市审计局送达审计资料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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