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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2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22
实施时间: 2000-12-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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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就现阶段金税工程推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应在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时,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各局税务所领取并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各局审批后,一份各局留作发行依据,一份退还一般纳税人)。
  二、各局税务所接到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征管科,征管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各局在审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时,应按照《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2000]195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对企业每次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份数、批准开票最大限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填写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
  三、各局征管科应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及时向经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表》。一般纳税人持上述书、表按规定时间参加防伪税控系统专业培训。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办理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手续的同时,将金税卡、IC卡、已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存根联、未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报税务所。
  (二)持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述证件,向税务所重新领取并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重新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五、各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纳税事项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所、征管科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程序,对一般纳税人重新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批,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二)税务所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将已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存根联进行扫描补录,补录数据传递到防伪税控系统稽核子系统中;
  (三)征管科对收回的金税卡、IC卡解锁后,重新发行使用,并重新发售已收回、尚未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后,应在各月纳税申报期前,持其抵扣联及时到税务所进行认证。凡未经认证的上述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七、鉴于金税工程的推行工作尚在初期,情况较为复杂。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经过原认证设备认证的,其认证数据(包括台帐)保留;经过新的认证设备认证的数据,纳入防伪税控稽核子系统及协查子系统管理。
  八、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后,税务所应根据认证情况,向一般纳税人开具《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在操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样式附后,各局按现行印章管理办法自行刻制)。
  各局应按认证子系统设备台数刻制相应数量的“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并分别将认证子系统设备和“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顺序编号相对应。
  九、对经过认证子系统认证的专用发票,各局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加盖“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戳记。上述认证戳记,各局自行刻制。
  十、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务所开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加盖“认证相符”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后,申报抵扣税款,并将上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并按月装订成册备查;对盖有“无法认证”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可向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十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按现行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税务所报送抄有纳税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
  使用主、分开票机的上述一般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所报送汇总后的IC卡的同时,报送汇总后的软盘或所有软盘。
  附:“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样式(略)
  2000年12月22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加盖‘认证相符’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4
实施时间:200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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