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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3-1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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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必须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严格审计纪律,保证廉洁从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和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得依附于被审计单位的指示精神,依照审计署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机关必须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审计人员就餐,费用一律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出资安排住宿。如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或由其帮助介绍住宿时,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住宿标准,据实付费。
  (三)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支付实际使用费。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必要工作设备,待审计结束后归还被审计单位。
  (五)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组织的公款消费娱乐活动和旅游休假活动。
  (六)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以及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不按价格付费的物品。
  (七)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或领取任何费用。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如数退赔,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二)对一般违纪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报市局监察处备案。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违纪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
  三、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检查领导责任。市局各处室一年内发生两次问题的,要向市局主管局长做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三次问题、影响较大的,除向市局局长当面报告并做深刻检查外,由市局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发生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一经查实,对发生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当年评优一票否决制。
  四、本规定的八条纪律需连同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五、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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