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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24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1
实施时间: 2007-6-2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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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部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部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的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省局制定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虽不使用以上资金来源的资金,但总局明确规定由国税部门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承担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省、市级财务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其他。
  第五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本级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小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项目采购方案、评标报告或采购报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审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审议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二)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项目需求部门、项目技术部门指定的人员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过程的组织工作和采购程序的执行;负责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
  2、项目需求部门: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立项手续,提出项目业务需求、项目预算和采购需求;负责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的技术部分;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拟定合同/协议。
  3、项目技术部门:协助需求部门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4、监察部门:根据《江苏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监察监督实施办法》履行职责,负责采购全过程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制度情况的监督;负责评委的抽取;负责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复核评标计分;出具采购项目的监督意见。
  第六条 省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市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获批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
  第九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条 集中采购可分为:
  1、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2、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
  属于国税系统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1、定点采购是指集中采购中心通过一次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各级国税部门在需要时进行多次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服务项目。
  2、跟标采购是指集中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一个大项目后,各级国税部门采用补充合同的方式,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采购方式。
  3、协议供货是指集中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特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或价格优惠率、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由各级国税部门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4、授权采购是指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后,采购人在授权范围内采购的方式。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省级及省以下采购人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主要有自行采购和委托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自行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 有关条 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采购是指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形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竞标人的产生程序:
  1、公开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条件,并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均为竞标人;
  2、邀请招标的项目,亦应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为竞标人。
  3、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为竞标人参加谈判。
  4、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报总局备案或核准后,由需求方推荐供货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使用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1、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2、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3、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根据总局的要求,我省各级单位应推荐符合政府采购专家条件的人选参加组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同时应推荐参加当地的政府采购专家库。
  4、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三)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评分标准的产生
  (一)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价格分计算公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3、性价比法;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评审方法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四)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第十八条 中标人的确定
  1、由评审小组根据招标/谈判文件中公布的评分标准给竞标人打分,再根据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监察室出具监察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3、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常务会审定采购结果。
  第十九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废标建议,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局常务会审定后,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
  (一)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2、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4、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5、经核准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合同的主要情况;
  6、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对总局统一规划的税收管理软件进行修改或再次开发的项目执行情况;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转财政部审批:
  1、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1、按规定需要授权采购的审批事项;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四)应当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
  1、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情况;
  2、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违约情况;
  3、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严重失误或违法违规情况;
  4、媒体曝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各单位发生报批报备的事项时,应当按总局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省局转总局报批报备:
  (六)上报总局备案的项目,不需总局答复;但如总局提出修正或纠正意见,上报单位应将整改后的相关情况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局应对各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进行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按照《江苏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监察监督实施办法》实行采购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建立政府采购事项公开制度,利用内部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活动,各省辖市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采购限额标准,制定目录,组织采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数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数额标准、限额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采购立项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局常务会批准的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报告,经需求部门的分管局长审批后,提交采购部门同时抄送监察室进入采购程序。采购报告应包括:项目需求,经技术部门认定的技术指标、配置,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评分原则和标准的建议等内容。
  第二条 采购组织采购项目需成立以下组织: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二)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项目需求部门、项目技术部门指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确定采购方案采购工作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总局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其中对于为系统内采购设备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方案还需经局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采购形式、采购方式、资金预算、项目需求、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产品的技术指标和配置、评委组成、评标原则、评分标准等方面内容。
  采购形式有:1、自行采购,2、参加总局的协议供货,3、跟总局的标,4、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条 自行采购的程序
  采购人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自行采购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成立评标/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审人员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监察部门和采购部门代表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长由成员推选产生,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竞标人的产生:A、公开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条件,并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均为竞标人;B、邀请招标的项目,亦应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为竞标人。C、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为竞标人参加谈判。D、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报总局备案或核准后,由需求方推荐供货商。
  3、制作并发出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4、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竞争性谈判/竞价,由评审小组根据招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给竞标人打分,再根据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监察室出具监察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
  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6、审定采购结果。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采购结果;对为系统采购50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结果,应经局常务会议审定。最终确定的采购结果应反馈监察室。
  7、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采购结果应按规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无质疑,方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采购方式可直接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条 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目录内项目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需求部门根据预算提出采购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提交采购部门。
  2、由采购部门和需求部门共同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供应商: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与供货商再次商谈并争取更优惠的价格。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价。
  3、发出询价通知单。
  4、由采购部门、需求部门、监察室的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共同进行询价和评审。
  5、评审结果经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监察室出具监察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推荐供货商。
  6、采购部门将采购报告报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跟标采购的程序
  采购人按照规定或经授权,采用补充合同方式,对集中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跟标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跟总局标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经总局采购中心核准后实施采购。跟地方政府采购中心的标按其规定执行。
  2、不得向中标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采购。
  3、可以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
  4、需要进行谈判的项目应该由采购部门、需求部门、监察室的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谈判结果经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监察室出具监察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
  5、采购部门将采购报告报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定点采购的程序
  采购人按照规定,对集中采购中心通过一次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各级国税部门在需要时进行多次采购的定点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定点采购可以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
  2、需要进行谈判的项目应该由采购部门、需求部门、监察室的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谈判结果经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监察室出具监察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
  3、采购部门将采购报告报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委托采购的程序
  采购人依法或根据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由项目需求部门制定并提交采购报告,由采购部门提出委托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代理招标单位的确定、评分标准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2、采购部门负责与受托的代理招标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采购部门负责将代理机构出具的评标报告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采购需求部门与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合同条 款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条 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和技术部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一条 文件归档有关采购的全部资料须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相关部门交财务处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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