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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7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9-20
实施时间: 2000-9-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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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花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供棉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供棉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新疆棉麻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购销价格倒挂的棉花,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可相应地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新疆棉2000年实行顺价销售后,对出口的新疆棉应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
  20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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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国税函[2000]26 1999/4/1
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署税[1999]238号 1999/4/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 京国税进[2000] 2000/11/6
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 1998/7/8
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 海关总署令第72 1999/5/12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国经贸市[1997] 1997/9/16
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 外经贸管发[199 1997/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