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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止《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3]22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25
实施时间: 2003-12-25
法规类型: 工资总额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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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就停止《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专用)》(以下简称《手册》)停止使用,市及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对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备案)签章工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刻制的“北京市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同时作废。
  二、《手册》停止使用后,企业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等相关法规规定,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工资,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现金或非法转移资金。
  三、市属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发放情况的审核和监督,规范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行为。
  四、建立工资基金支付监控机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提取和支付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实施监督检查,对工资总额提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2002年第106号令)的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触犯国家法律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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