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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外[2000]4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30
实施时间: 2000-8-30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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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精神,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作出全面清理,主动联系有关管理部门,了解掌握上述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具体业务情况,并认真检查其税务登记情况及纳税方法界定情况。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对已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一律采用核实征收的办法。鉴于此类代表机构业务情况较为特殊,因此对尚未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原则上也应采取核实征收方法。对经清理仍需采用其它征税方法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请你们将具体贯彻情况,包括对上述代表机构的清理情况、重新界定情况及税款征收等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
  2000年8月3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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