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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国税所[2000]4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4
实施时间: 2000-8-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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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报送的《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现行税法规定,证券营业部向客户返还的手续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证券营业部购买的电脑记入固定资产后送给客户使用的,其按税法规定年限提取的折旧,可在税前列支。
  20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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