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流[2000]40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7
实施时间: 2000-8-7
失效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2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后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4]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11
实施时间:2004-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 晋财税字[2000] 2000/7/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 京国税发[2004]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