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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流[2000]40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7
实施时间: 2000-8-7
失效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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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后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京国税发[2004]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2-11
实施时间: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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