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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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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一律按规定税率足额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20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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