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
实施时间: 2000-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如下:
  一、对2000年1月1日至各局接到本通知之前,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床、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已开出的普通发票,如购货方要求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给予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局研定。
  二、购买方须持有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到销货方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普通发票原件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退回的普通发票所注明的金额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同时在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上注明“换开”字样,收回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将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连同收回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粘贴在原普通发票记帐联背面,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上方注明原普通发票记帐联会计记帐凭证的凭证编号备查。
  三、换开时间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止,各局在7月31日之前将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0年6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 冀国税函[2004] 2004/7/8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 宁价费发[2009] 2009/7/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1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皖国税发[2006] 2006/12/14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8/3/2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 黑国税函[2001] 2001/10/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 桂国税发[2000] 2000/4/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 川国税函[2007] 2007/10/2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 赣国税发[2012] 2012/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皖国税发[2004] 200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