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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区县局试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稽[2000]3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31
实施时间: 2000-5-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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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城、西城、海淀、怀柔、顺义国税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依法治税,实现税务稽查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目标,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制度,结合我局所管税种和目前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市局拟定了一套集税收政策、财务核算等为一体的新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底稿》)样式附后。根据部分试点局在前段《底稿》试操作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这部分区县局全面使用《底稿》,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使用《底稿》的目的意义
  使用《底稿》是加强、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实施科学稽查的需要,因此,参加试点区县局认识必须统一,态度必须坚决,步子必须稳妥,以确保《底稿》使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实效。
  二、使用《底稿》的范围
  (一)《底稿》的种类:《底稿》分为基础类工作底稿、增值税类工作底稿、消费税类工作底稿、营业税类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类工作底稿,共五类、十三种表格。内容上涵盖了税务稽查人员从入户稽查开始,直至计算出查补税款、滞纳金等各项工作程序。上述各种表格应作为正式稽查文书进行管理。
  (二)使用《底稿》的范围:所有实施稽查的内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使用《底稿》。
  三、使用《底稿》的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底稿》的使用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参加《底稿》使用工作的各区县局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市局要求认真组织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使用《底稿》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在本局范围内全面开展《底稿》的使用工作。
  (二)稽查人员在对内资企业实施稽查时,应按《底稿》确定的稽查程度,全面地实施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底稿》的种类(表格)或内容,并向市局备案。
  (三)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被查企业进行盘点时,可以选择使用抽查测试的方式盘点,并使用被查企业现有的“盘存表”记录相关内容,但必须在空白处注明取证时间、地点、人员等事项,并由被查企业负责人认定签字。
  (四)为了科学的简化稽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可对所检查项目进行测试,在规定的测试比例内未发现疑点问题的,可以视同该检查项目在检查期间内无问题,在现阶段暂将测试比例定为:不得少于检查期整体的10%,测试样本的选取方法由各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及时反馈信息,做好工作总结。参加使用《底稿》工作的各区县局在实际使用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税务稽查底稿填写说明》(附后)使用《底稿》,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馈信息,以便总结、积累经验、改进完善,不断推进《底稿》的使用工作。
  四、使用《底稿》的时间安排
  根据市局总体工作安排,2000年6月份各试点局要做好培训等准备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00年7月底前要在本局范围内全面使用新的《底稿》,以进一步总结经验,为在全市分阶段推开打好基础。
  五、《底稿》由市局负责印制并发放。
  附件: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样式)(略)
  2.《税务稽查底稿填写说明》
  税务稽查底稿说明
  一、《底稿》的设计流程图(略)
  税务稽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参照各税“检查程序”的提示实施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对摘录的问题进行归集汇总,填制“税务检查情况记录表”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若有必要可采取责令被查企业有关人员实地盘点,同时要求被查企业有关人员对所摘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予以认可。税务稽查人员在取得了一手资料和相关证据后,可进行事后整理工作,包括所摘录问题的归类汇总、税额的计算等,并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二、《税务稽查底稿》填写说明
  税务稽查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制《税务稽查底稿》各表:
  (一)“税务稽查底稿目录”
  该目录是对稽查人员使用底稿的情况的概述,填写时稽查人员需在“使用”栏注明“√”以示某种底稿已使用,同时在“页码”栏填写该种底稿的顺序页数。
  (二)“××税检查程序”表
  该表的“提纲部分”列示了有关税种的检查要点、重点,检查人员应根据提示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对提纲中未包含的检查项目,检查人员可自行添加。对已实施的检查项目,应在有关项目进行标注。各栏目的具体填写要求为:
  1.“实施”栏:应注明检查人员是否对有关项目实施了检查,凡检查人员已实施检查的项目应在此栏划“V”。
  2.“主要审核资料”栏:填写检查人员已检查的资料名称(包括:账簿、科目、凭证、会计报表、合同、发票等资料)。
  3.“已审核资料的审核期间”栏:填写检查人员对某种已查资料实际检查的所属期间(可能是时间段或时间点)。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所属期内的某项资料采取详查方法,也可对某项资料在特定时间段或特定时间点的记录情况采取抽样测试的方法(测试比例不得少于10%)。
  (三)“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按检查项目顺次、逐栏地填写本表格各栏内容。其中2—7栏应根据被查企业资料记载的内容如实填写,并由企业财务人员核实,经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8—11栏是检查人员对所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的初步调整的情况,各栏的具体填写要求为:
  1.“序号”栏: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的顺序排号。
  2.“检查项目”栏:可参考“检查程序”列示的检查提纲中划分的大类项目填写,如“销项税额”、“适用税率”、“发票”等。
  3.“资料来源”栏:填写所发现问题或疑点的财簿、科目、凭证、会计报表、合同、发票等资料名称。
  4.“资料编号”栏:填写所发现问题的凭证号、发票号等资料编号。
  5.“记载时间”栏:填写所发现问题的资料中注明的时间。
  6.“经济业务摘要”栏:依据被查企业凭证、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如实填写。
  7.“帐务处理及金额”栏:应直接从企业的记账凭证或帐簿上摘录。
  8.“证据提取和编号”栏:填写针对已发现问题的相关证据,所采取的取证方式,如:复印、提取原件等;检查人员在提取有关证据后,应及时对其进行编号以便查找核对。
  9.“调整项目及金额”栏:填写所发现问题涉及到的税种、相应的调整项目和金额,如:增值税:销项、进项、适用税率等;消费税:销售额(量)、适用税率、抵扣税额、代扣税额等;营业税:按纳税项目划分的细目等;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组成项目等。调整金额应填写所发现问题应调整的销售额、所得额、运费金额等等。
  10.“调整税额”栏:根据调整金额和调整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算出企业应补税额。
  11.“备注”:填写对发现问题应加以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说明的内容。
  (四)“证据提取单”
  凡检查人员提取证据原件时,应将证据原件粘贴于此单上,并由被查企业加盖骑缝章。
  检查人员提取的证据为复印件时,应尽量使用B5纸进行复印(以利于文书的归档),同时在影印件的空白处由被查企业有关人员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以及此证据的名称、出处、取证时间,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五)“增值税销项税额调整表”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调整表”
  此表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对调整项目按月进行归纳汇总的表格。有关项目填写要求为:
  1.“索引号”栏:索引号是确定调整金额来源的标识。检查人员应按月对同类项目进行汇总,并将疑点问题对应的索引号填入本栏。
  索引号编写规则为:疑点问题来源底稿的左上角的索引号加上所记载问题的顺序号。如:“检查情况记录表”(左上角索引号为D1)中,序号为2的疑点问题(假设为增值税少计销项问题),在转入下一环节底稿如“增值税销项税额调整表”时的索引号应为:D1-2。
  2.“税额”栏:填写某月份被查企业同一项目应调整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应补税额及滞纳金计算汇总表”
  此表由检查人员根据被查企业报送的申报表的数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调整表”、“增值税进行税额调整表”确定调整的金额填列,并按规定应补税额进行重新计算。
  (七)“消费税调整计算汇总表”、“营业税调整计算汇总表”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企业所得税计算汇总表”的填列方法按(五)、(六)项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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