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3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法规类型: 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20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1号文批复如下:
  2005年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借款690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此期间分14次等额还款,利率按LIBOR+0.125%的浮动利率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 苏国税函[2005] 2005/5/18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 甬地税一[2008] 2008/1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 苏国税函[2005] 2005/3/16
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法释[2025]2号 2025/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桂地税字[2009] 2009/11/1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是否应属于 穗地税函[2004] 2004/8/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 苏国税函[2004] 2004/5/19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 吉地税发[2001] 2001/10/2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光大银行长沙支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 湘地税函[2002] 2002/12/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 内国税计字[200 20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