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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7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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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促进涉外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审计技术和税务审计特点,制定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审计规程》的基本要求。
  (一)《审计规程)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总体要求下,规定了对企业实施检查工作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即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和财务核算内容的分析,并依据规范化的审计步骤和要求来核实、确证审计项目的正确性。《审计规程》是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必要补充。
  (二)转让定价审计适用《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进行转让定价审计的基础和主要手段,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五章“调查审计的实施”中,应运用《审计规程》中“案头准备阶段”和“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以及“税务审计基本技术”和“税务审计的基本要求”。
  (三)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审计适用本《审计规程》。涉外税务审计是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所进行的全面审计,包括国税局征收的所有税种。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每年对已开业企业的税务审计应不低于30%的面,三年内对所管辖的开业企业审计一次;对重点税源企业应每二年全面审计一遍。
  (四)对于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或年销售额(营业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以及存在偷税问题的企业的税务审计,适用规范程序,即需完成全套工作底稿;专案审计(是指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发票联查案件和协查案件等)和对其他企业的税务审计则适用简易程序,即需完成下面所述工作流程中带*标记的环节和底稿。
  (五)原《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做好1999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74号)中的《涉外税收检查组织收入实际入库季度统计表》和《涉外税收检查组织收入实际入库年度统计表》即行废止。
  二、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
  (一)税务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为了体现税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应主要采用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和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来确定审计对象,并加强对重点问题和典型问题的调查研究。
  各局在选择审计对象时,应优先安排有以下情形的企业进行审计:
  1.历年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避税问题的;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不够详细准确,资料不全的;
  3.审核评税中发现有疑点问题的;
  4.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密切的。
  (二)案头准备阶段
  1.*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按照《审计规程》的要求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并填制工作底稿:
  (1)*基本情况类:《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纳税人主要税种纳税状况表》、《关联企业交易往来情况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情况表》。
  (2)纳税状况类:《纳税人出口申报情况表》、《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表》、《纳税人消费税申报情况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情况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表》,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利用征管系统的计算机直接出表。
  (3)财务状况类:《审查期各月销售收入项目明细情况表》、《纳税人当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情况表》、《纳税人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当年度及前两个年度变动情况表》、《审查期各月存货主要项目变动情况表》、《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此问卷为开放式问卷,即本通知制定的是一个范本,各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格式自行编制,报市局备案即可)。
  2.*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
  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各税种的审计项目进行趋势、比率及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确认重点审计项目提供依据。此项工作是准备阶段非常重要的工作,是高水平税务审计的重要体现,所以,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分析性复核工作底稿》,常规的分析项目、类型及指标可以参考《审计规程》中的《审计项目分析性复核指引》。
  3.*审计项目的确定。
  确认审计重点项目是准备阶段至为重要的工作环节。审计人员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分析,从审计项目的重要性、税法及征管风险、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评价、分析性复核、前次审计结论等几个方面的客观分析,进行主观性经验判断,编制*《案头审计初步分析表》,确定重点审计项目。
  4.*审计计划的编制和下发审计通知书。
  根据《案头审计初步分析表》,审计人员要编制*《初步审计提纲及安排》,在此环节审计部门的领导要对《初步审计提纲及安排》发表意见,以掌握前期案头审计的情况,指导下面的审计工作。根据上述计划与安排,审计人员填制并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三)现场实施阶段
  1.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
  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执行状况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审计人员应编制《遵行性测试程序和记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2.*确定性审计。
  根据修订后的审计计划,进行确定性审计,并编制现场审计查核工作底稿,包括:《涉外税务审计记录单》、《审计帐簿凭证情况记录表》、《发票检查记录》、《抽样审计工作底稿》。在此环节,审计人员应以税种审计程序为主线,套用相关的项目审计程序。
  3.*税务审计证据及取证。
  税务审计人员在执行税务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税务审计结论都必须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充分而适当的支持。税务审计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环境证据、数学性证据、分析性证据、专家意见。证据的质量应符合《审计规程》中要求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为此,审计人员应根据需要填制*《证据提取单》、*《实地盘点存货记录》、*《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协查函》、*《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4.*汇总整理。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税种进行汇总,及时整理现场查核工作底稿,完成*《问题归集及初步意见表》、*《企业所得税审计情况表》、*《流滚计算应补增值税税款及调减留抵表》、*《查补税款分月情况表》、*《查补(退)税额及违章处罚意见表》,并且编制*《税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
  ●审计时间和审计所属期间
  ●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采取的审计步骤和措施(与审计提纲要一一对应)
  ●违法性质
  ●处理意见和依据
  ●审计对象的态度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计人员签字和报告时间
  (四)审计终结阶段
  1.*审理。
  税务审计的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66号)的规定执行,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具体要求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京国税[1998]092号)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3.*执行。
  根据《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执行人员制作并下发《限期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解缴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法下发《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款;对所扣金额不足抵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在税务审计终结阶段,应积极与法制和征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好审计处理的执行工作,执行结束后,执行人员应将审计处理的执行情况制作*《执行报告》。
  三、需说明事项。
  (一)各局应根据市局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安排当年的税务审计工作,并于1月31日前将年度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并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涉外税务审计报表》和情况说明。各局应于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全年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报告及《涉外税务审计报表》。
  (二)为保证税务审计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便于计算机操作和文件查询,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底稿》中,凡是需要由税务审计机关编号并送达纳税人的各种文书,各局可参照本通知所附的范本,自行设计固定格式打印,其中涉及到征管和法制部门下发的有关规范文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待协调后再具体实施。
  (三)对税务审计档案的管理,应当按照一般审计补税和行政处罚分类,实施分户管理。对每一户的《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都应该录入计算机,条件允许的可以编制简单的统计查询程序,比如分企业性质、行业、税种、查补金额等统计查询功能。
  (四)已经开展审核评税的局,税务审计工作应加强与审核评税工作的协调和衔接,税务审计部门在接到审核评税部门开出的《审核评税问题移送通知单》后,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填制《检查、审计结果反馈单》,反馈给审核评税部门。对审核评税部门移送进行税务审计的户,税务审计部门只需完成基本工作底稿,并且可以酌情减少“案头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侧重现场审计。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抽查各局执行《审计规程》的情况,并从2001年开始对各局执行《审计规程》的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
  1.涉外税务审计报表(略)
  2.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底稿(略)
  200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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