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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仪化东丽聚酯薄膜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8
实施时间: 2005-12-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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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扬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仪化东丽聚酯薄膜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扬国税发[2005]3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仪化东丽聚酯薄膜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石化仪化集团公司与日本东丽株式会社于2001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投资总额4004.1万美元,经营期限30年,主要生产聚酯薄膜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公司追加投资,2002年9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2]870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4360万美元,投资总额由4004.1万美元增加到8792.26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8条第24项。经徐州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徐天华所验字[2003]第016号和第017号)验证,截止2003年4月24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新增注册资本占原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81.67%。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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