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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类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4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6-12-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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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类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6]11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采购小轿车时严格按规定执行。遇有供货商违约行为,请直接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二处报告,联系电话:010-63417671、63417661。
  除小轿车以外的其他类车辆采购,必须按要求填《授权审批表》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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