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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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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除无锡、苏州两市所属江阴、宜兴、常熟、昆山、张家港、太仓、吴江七市(县)外,我省其他县(市)邮政局因实行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模式,已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税收管理事项上划到其上一级邮政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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