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8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24
实施时间: 2000-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13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2000年4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0年3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京国税发[2003] 2003/9/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京地税企[2001] 2001/11/29
转发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国办发[1999]18 1999/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 桂地税发[2001] 2001/1/1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 财协字[1998]26 1999/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皖国税函[2001] 2001/6/2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 渝地税发[2000] 2000/6/12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 陕劳社发[2001] 200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