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发[2000]16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7
实施时间: 2000-4-7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5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税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地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此项工作同加强税源控管和税收征管相结合,并严格按照豫国税发[2000]041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变通。
  2、各地应加强同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部门联系,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3、各地应于6月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执行情况(包括征补税额、存在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及附表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年四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 内国税外字[200 2000/4/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 京国税[2000]10 2000/6/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 桂地税函[2000] 2000/5/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晋地税外发[200 2000/5/2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冀国税函[2000] 2000/4/1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赣国税发[2000] 2000/5/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太原分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 晋汇发[2000]15 2000/3/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成地税函[2007] 2007/3/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 京国税外[2000] 2000/5/1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 闽地税征[2000] 2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