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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5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1
实施时间: 2005-2-2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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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1号),对你局所辖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出口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退税率问题,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同意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电厂工程项目出口的金额为209万美元的工程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你们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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