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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8
实施时间: 2000-3-28
失效时间: 2007-8-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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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平税工作是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后期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必备环节。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规程,领会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
  二、各局要根据规程要求,选派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专(兼)职负责审核评税工作。
  三、基于目前我市涉外税收的实际情况,各局可根据现状,选择重点类型的纳税人开展部分或者某一税种的审核评税工作。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审核评税的税种及纳税人的范围。
  四、各局要加强对外审核评税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单独立卷,单独归放,统一管理。
  五、在实际工作中,各局要妥善处理好审核评税工作与征收管理和检查审计工作的关系,搞好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使此项工作成为联系税收征管工作与检查审计工作的纽带。
  六、规程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工作底稿》,由各局依照市局制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七、为规范对审核评税工作的管理,尽量减轻人工负担和人工工作量,提高审核评税工作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市局将统一考虑在市局统一的计算机征管软件中设置审核评税模块。
  2000年3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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