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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所字[2000]9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3
实施时间: 2000-3-23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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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销售大包的,在核定销售包干费用时,销售人员的工资和资金核定在内。在核定工资基数时,不应包括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
  二、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转制后企业凡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对转制前企业发生的呆、死账、其费用可以在转制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接收转制前企业债权债务的,对转制前企业发生的呆、死账费用,转制后企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的增值税,在查补收入中包含查补增值税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查补收入包含查补增值税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亏损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可根据查补的所得税额确定适用税率。
  五、企业预提的银行贷款利息、劳保统筹和保险等预提款项,年终企业因资金问题无力支付的,其预提费用可在当年进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费用.
  六、企业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七、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将企业车辆变卖进行“车改”的,其公务用车以交通费等形式发给个人,其车改后车辆费用比车改前有所减少的,经方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了节约费用支出,自建企业内部食堂,其招待费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的情况下,经方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在职工内部食堂发生的对外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新闻宣传部门自办的广告业务,在广告收入中提取的代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临时用工的工资支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实际临时用工人数后,其工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内,可按实际支出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对纳税资料健全,外出经营手续完备外埠建安企业,其核算地附征率低于经营地附征率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新办的企业(不含新办劳服企业),在计算安置下岗职工比例时,安置的待业青年不应计算在下岗职工人数之内。
  十三、对交通部门收取的过路费收入,凡没有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对集体林业企业在转制为国有企业前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按照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
  十五、对企事业当年发生的费用,本年应进未进应提未提的,在以后年度不得补提和税前扣除。
  十六、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允许与租金收入相关的税金和费用后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凡超过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标准部分,应按事业单位规定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支付的出租车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民营科技企业发生的工资及劳务费用支出,属于支付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应按国家现行工资政策规定的标准扣除,属于给企业外部人员提供的劳务支出,可按实际支出劳务费用扣除,其它企业亦应按上述原则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3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五、七、十一、十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地税发[2007]94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
实施时间:2007-8-2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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