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等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1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9
实施时间: 2005-5-9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取得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10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299号批复如下: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于2003年3月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2000万美元,贷款期限14年,由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003年8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将贷款转让给花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2003年9月花旗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业务重组后更名为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德意志)分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含前端费、承诺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取得的担保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01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 苏国税函[2004] 2004/3/16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 穗地税发[2004] 2004/6/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 苏国税函[2004] 2004/5/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2] 2002/7/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 苏国税函[2005] 2005/1/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 苏国税函[2005] 2005/1/2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 苏国税函[2004] 2004/12/2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 苏国税函[2005] 2005/5/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 苏国税函[2005] 200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