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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全省国税系统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23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7
实施时间: 2005-6-1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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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省局将于近期开展2005年度全省国税系统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的范围和形式:
  以招标的形式,在现有的定点印刷企业中重新确定2005年度全省国税系统定点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现有的定点印刷企业如要求继续成为江苏省国税系统指定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须向省国税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参加投标。
  二、办理程序:
  委托各省辖市国税局代表省局接受辖地印刷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具体是:
  1、6月28日前,印刷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国税机关的行
  政许可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时,要详细注明所申请印制的普通发票的种类。同时,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21号)所附《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第一项第7栏的要求,提交各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各省辖市国税局要依据《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第一项第8栏的要求对印刷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省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于6月30日前连同印刷厂所有的申请材料报省局征管处;
  3、7月15日前,省局向申请行政许可的定点印刷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4、省局依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标,8月15日前公布招标结果;
  5、省局根据招标结果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6、对这次没有被许可的印刷企业,在省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一个月内,由省辖市国税机关收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铜牌及发票监制章,监督印刷企业销毁防伪用品,做好善后工作。
  三、工作要求:
  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发票印制环节的管理更是发票管理中最基础性的工作。依法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既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又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制度保证,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予以高度重视。
  2005年度全省国税系统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行政许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地国税机关严格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此项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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