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32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9
实施时间: 2005-9-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6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规定采集、上传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每月按规定对总局下发的稽核比对异常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确实做到每票必查、查深查细、查出结果。
  二、鉴于以前下发的2005年1-6月货物运输业发票缺联票数据存在一些问题,总局现已重新下发。请各地国税机关在省局四小票FTP服务器(IP地址为77.16.16.45)的“四小票下发”目录下获取新的缺联票数据,并与前期总局下发的缺联票数据进行核对。对经核对后未进行审核检查的缺联票,各地应立即组织审核检查,并在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和结果做出书面分析总结,总结报告随当月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报告一并上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 2013/8/29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江西龙天物流有限公司和南昌县 洪地税字[2011] 2011/3/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 2013/7/3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闽国税函[2003] 2003/12/2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 大地税发[2004] 2004/9/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 京地税征[2004] 2004/8/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陕地税发[2006] 2006/2/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行2004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 湘地税发[2004] 2005/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鄂国税发[2006] 2006/7/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 苏地税发[2007] 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