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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3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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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以下简称“部网”)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以下简称“省网”)及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网和省网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电力产品的预征、结算仍按苏国税函[2004]2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部网和省网所属的市、县供电公司在按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附件1,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的10天内,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部网和省网。
  三、部网和省网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申报期后的10日内以邮寄的方式直接传递给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保证联系,各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本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内容告知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及结果通知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收集汇总各预征地税务机关邮寄的《传递单》,并及时与部网和省网的相关报表凭证进行核对。发现问题的,应查明原因,并向省局汇报。
  次年3月底前,部网和省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上年供电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和各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传递单》及有关检查情况向省局做书面汇报。
  六、部网和省网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以及部网和省网所属单位见附件2、3、4。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附件2: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省网)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附件3: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所属单位
  附件4: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所属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单位:千瓦、元
纳税人登记号   所隶属电力集团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类型 发 /    电企业 电话号码  
                                 
  销售电量(上网电量) 电价 售电收入 价外费用 定额税率或预征率
其中不征税的价外费用 应税价外费用
  1 2 3=1×2 4 5 6
             
             
             
                                     
本期发生进项 免税货物用 非正常损失 折让 本期实际抵扣进项
7 8 9 10 11=7-8-9-10
         
         
                 
本期应缴增值税 本期已交增值税(含查补税款) 本期欠缴增值税 本年累计缴纳增值税
       
报送单位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市级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单位签章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注:1、发电企业本表由电厂(站、机组)填写,供电企业县(区)级供电企业能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县(区)级供电企业填写,市级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市级供电企业填写;
       2、本表在申报期内,随同申报表一同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按隶属关系报送上一级汇总审核,并报送至相应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继续上报。

附件2: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省网)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联系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一、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

主管税务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联系人:孙洪富

电话:025-84510261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300

邮政编码:210001

 

二、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

主管税务机关:南京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王红

电话:025-83710231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115

邮政编码:210024

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所属单位

镇江供电公司 海安供电公司
丹徒供电公司 徐州供电公司
丹阳供电公司 新沂供电公司
句容供电公司 贾汪供电公司
扬中市供电公司 邳州供电公司
南京供电公司 铜山供电公司
江宁供电公司 无锡供电公司
六合供电公司 江阴供电公司
江浦供电公司 宜兴供电公司
溧水供电公司 苏州供电公司
高淳供电公司 吴城供电公司
江北供电公司 吴江供电公司
常州供电公司 常熟供电公司
金坛供电公司 昆山供电公司
溧阳供电公司 太仓供电公司
武进供电公司 张家港供电公司
泰州市供电公司 扬州供电公司
靖江市供电公司 高邮供电公司
姜堰市供电公司 江都供电公司
泰兴市供电公司 仪征供电公司

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所属单位

 

宿迁供电公司 睢宁供电公司
泗阳供电公司 沛县供电公司
泗洪供电公司 丰县供电公司
宿豫供电公司 宝应供电公司
沭阳供电公司 高邮供电公司(省网)
淮安市供电公司 盐城供电公司
淮阴供电公司 滨海供电公司
楚州供电公司 东台供电公司
涟水供电公司 阜宁供电公司
洪泽供电公司 建湖供电公司
金湖供电公司 响水供电公司
盱眙供电公司 盐都供电公司
兴化市供电公司  射阳供电公司
南通市供电公司 大丰供电公司
海门供电公司 连云港供电公司
如东供电公司 灌云供电公司
如皋供电公司 东海供电公司
启东供电公司 灌南供电公司
通州供电公司 赣榆供电公司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 一、部网和省网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电力产品的预征、结算仍按苏国税函[2004]2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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