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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39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2-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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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2005年我省企业所得税工作按照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紧紧围绕“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所得税征管的规律,研究实施加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充分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也是收过头税的行为,确保在年底前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以纳税评估和分类管理为抓手,全面提高汇缴工作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核实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证所得税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以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以所得税纳税申报为载体,以纳税评估和分类管理为抓手,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质量。
  三、汇缴工作的具体要求
  1、明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工作
  为规范所得税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及《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进一步明确了审批项目的条件、程序、时限及法律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总局两个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审批工作规范,严禁擅自扩大审批范围。为体现“便民、服务、高效”的原则,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审批,审批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15日前结束。同时按照《关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监控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345号)要求,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督,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2、突出管理重点,夯实管理基础,确保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分类管理是税务机关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方法。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从加强管理深度入手,除建立完善基础信息资料外,还应做好纳税评估专用数据的采集工作,建立主要产品能耗、物耗、工耗及毛利率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加强对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析,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省局将分步布置对各类企业基础信息资料的完善、补录、校验工作,在2005年汇缴工作结束前,各地要完成省、市两级重点税源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及纳税评估专用数据的完善、补录、校验工作,并指定专人定期维护。基础信息资料包括7.0征管信息系统中税种登记的所得税信息、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管理台帐。在基础信息资料中行业鉴定要严格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维护到四位码,在信息化管理暂未到位前,纳税评估专用数据可先用EXCEL表式建立手工管理台帐。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区征管工作的特点,研究加强重点行业的所得税管理,充分利用数据发布平台及EXCEL工具,不断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预警监控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时防范和处理重大隐患问题。
  3、以项目评估为载体,以重点评估为着力点,全面提升纳税评估在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为指导,由浅入深、由易及难,以项目评估为载体,以重点评估为着力点,扎扎实实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除进行流转税申报收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外,凡涉及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备案事项、纳税调减事项、其他备案事项都必须实行项目评估,认真做好申报数据与备案资料、管理台帐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审核分析工作,各地还可根据情况逐步扩大项目评估范围,根据一定时期的管理重点将纳税调整项目、收入项目、成本项目及费用项目等纳入项目评估范畴,从项目评估中找寻和积累评估工作的技巧、方法和经验,推动重点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开展。
  重点税源户企业的纳税评估目前要着重做好基础信息资料的建立、完善工作,加强纳税评估专用数据的采集,建立可供信赖的重点税源企业的主要财务税收指标体系及主要产品的能耗、物耗指标及其历史变动区间。
  对一般税源企业的评估,应建立以行业预警值为主的评估体系,成熟一个,推广一个。要选定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的企业作为测定预警值的样本企业,逐年追踪样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修正完善预警指标参数,对偏离度大的企业及“长亏不倒”、“长期微利”企业应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实施有效管理。
  4、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探索内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有效途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关联交易的大量化使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可学习借鉴外资企业反避税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开展反避税工作。有计划地建立反避税基础管理信息,特别是行业利润率、费用率及价格方面的信息。对关联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纳税人,应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着重分析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双方中一方处于减征、免征、亏损期,另一方为盈利或征税期的,应予以重点关注,防止企业利用税收政策逃避国家税收。
  四、几个需明确的政策问题
  1、借款损失的扣除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的从事信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生的直接借款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税前扣除,其他非金融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国债利息的免税问题。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是指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计利息减去与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的直接费用后的差额。
  3、查补的流转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被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流转税准予在查补收入中抵减。
  4、“两低于”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其初始工资基数按企业上年度工资实际发放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人数=[1-12月]人数加权平均)
  5、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纳税调整问题。
  为便于计算,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已作纳税调减处理的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务重组次年起的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调增,如在5年内出售的,应在出售年度将剩余未调整的差额一次调增;取得的已作纳税调减处理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从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年度起,在固定资产可折旧年度(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成新率)内均匀调增,中途处置转让的,应在处置转让年度将剩余未调整的差额一次调增。
  6、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审批问题。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7、违法违规损失的处理问题。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财产损失审批受理时间的问题。为方便纳税人及时报送各项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审批受理的截止时间仍为次年2月底前。
  9、减免税起始时间的执行问题。新办企业(除软件、高新技术企业外)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一律从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起算。企业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指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其生产经营日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算,不足6个月的,可由企业按规定选择减免税执行年度。
  10、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减免税问题。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的“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的条件,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1、大型连锁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问题。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条件,实行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部应将纳入统一管理的直营门店名单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由省国税局审核后下达各地执行。
  12、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工资的管理,省级成员企业应将国资委批准的工挂方案和总机构核定的工资分解方案、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由省国税局审核后下达各地执行。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资金管理模式的,集团公司应将分解所属企业的贷款额度、利率、利息及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由省国税局审核后下达各地执行。
  附件: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管理台帐项目比对一览表
     2、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项目比对一览表
     3、企业债务重组债权方管理台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管理台帐项目比对一览表.doc    
附件2:年度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项目比对一览表.doc    
附件3:企业债务重组债权方管理台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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