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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衡阳市南岳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4]19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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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岳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示》(岳政报[2004]2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M²) 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区岳政报[2004]25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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