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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海洋石油分局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汇总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3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9
实施时间: 2000-1-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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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洋石油分局:
  你局《关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汇总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油发[1999]5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所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2000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由深圳分行汇总向你局缴纳,分行在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要分别注明各汇缴单位的代扣税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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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邮政储汇局统一代扣代缴储蓄 津国税所[2001] 20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