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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3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8
实施时间: 2000-1-1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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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555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8号)。最近,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内资企业从事出口商品业务使用何种发票没有明确。经研究决定,为了加强出口商品发票管理,我市企业规范统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现就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凡我市从事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不论其属何种经济性质,均需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的出口专用发票。以前印制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违反以上规定,均按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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