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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4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4
实施时间: 2005-12-14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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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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