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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44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9
实施时间: 2005-12-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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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重组整合的要求,将上海燕浦石油工贸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等在苏州地区的下属加油站(均为中石油全资加油站)进行重新注册,作为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为了规范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增值税核算及申报管理,同时考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非独立分支机构应按现行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区指定加油站(分支机构)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办法。
  (一)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二)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当月实现销售额÷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
  (四)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在各市(县)、区所在地指定加油站(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汇总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申报时,应按本地区的增值税分配数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及时入库。有关入库信息必须及时反馈给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
  (五)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应及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缴纳”相关项目,连同《分配表》一并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缴纳的增值税,该公司应提供相应入库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申报时应加强对其审核。
  三、发票及其他税务管理
  (一)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二)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的采集由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运成品油等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该公司以后在苏州地区内设立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石油上海销售苏州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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