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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税[2005]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5
实施时间: 2005-4-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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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中“本期应交增值税额”不含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和查补以前年度税额的增值税累计额,且没有抵扣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19栏“应纳税额”的“本年累计”数。公式中“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的口径同上。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通知》精神,对纳税人2004年底留抵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退税办法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照现行申报办法,申报抵扣当期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计征部门和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2004年各月应交增值税税额进行重新核实(参考附件1)。流转税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的审核。组织人员对纳税人2005年新增固定资产情况和抵退税情况逐户核查。
  五、为及时掌握退、抵税情况,请各市地在退税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政策执行情况和退抵税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2005年季度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附件3)一并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省财政厅税政处。
  六、2005年起,各市(地)、县应退还企业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地方承担的25%部分,按入库级次由同级国库退付。各级国库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中修改有关退税参数,按75:25比例分别从中央级和省、市(地)、县级中退付,征收机关设为国税局,退税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科目代号为010150)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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