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4]7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1
实施时间: 2004-3-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应根据《补充通知》规定的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条件,重新审核2004年企业减免增值税资格。
  二、确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其用量(重量)的比例以三个连续满月综合计算为准。申请减征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三个连续满月的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用量和其他燃料用量原始凭证复印件,并要于当年的6月底前报主管国税局审核。年度终了后,各主管国税局要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的总量的比例进行复验,如达不到《补充通知》要求的比例的,则取消其减征增值税资格,补征已减征的税款。
  三、《补充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产品,应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1]284号)有关产品抽样的程序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方法可参照水泥成品抽样方法,样品重量以0.5kg为一个取样点,每个产品可在10个取样点上取样。
  四、各级国税局应对《补充通知》中新增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进行宣传,并按照相应的权限及时审批企业减免税资格,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 京国税函[2009] 2009/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 桂国税函[2006] 2006/4/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 津国税流[2001] 2001/8/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烟集团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有关 鄂国税函[2006] 2006/9/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 辽国税函[2007] 2007/5/3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 2000/9/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冀国税函[2005] 2005/6/21
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闽饲办[2000]2号 2000/3/15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 京财税[2007]33 2007/1/2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 晋国税发[2009]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