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9]34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6
实施时间: 2010-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3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我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一年一确认办法,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对2009年度经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度经确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进行汇算清缴,并及时追补企业已享受优惠金额。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 2008/1/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2014/4/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皖国税发[2015] 2015/9/25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工作的 黔国税函[2014] 2014/4/18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 济国税发[2009] 2008/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2014/4/2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修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14/9/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 2014/5/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2014/5/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 穗国税函[2008] 200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