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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8]26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4
实施时间: 2008-10-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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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8〕4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
  (一)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
  (一)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纳入库。
  (六)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如能提供总机构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按时提供总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总机构分摊本地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收到的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支机构应先按分配表确定的税额预缴。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外,还应督促分支机构向其总机构反映。总机构对分配表进行调整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差异,在下一期预缴时调整。
  (二)分支机构未按时提供分配表的,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疑议未及时进行答复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责成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分配表后及时多退少补。
  四、省内(不含厦门)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根据闽财预〔2008〕45号文的规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60%由总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入库,4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入库,其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闽财预〔2008〕45号文规定,按照现行省对下体制规定为省级收入的企业总分机构,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烟草、地方铁路、移动通信、高速公路、电力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省属宣传文化企业、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三钢(集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属企业和控股公司,其总分机构均在省内(不含厦门)的,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地要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总、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认真核实“三因素”,加强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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