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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8]2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8
实施时间: 2008-8-8
法规类型: 海关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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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以及稽查部门案件稽查情况发现,近期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异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协查的回复率不高,致使大量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无法及时确定真假,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堵塞税收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采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海关完税凭证票面内容,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未单独报送电子数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清单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要坚决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重报,并暂缓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各地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信息的录入工作,指定人员检查、核对录入数据的逻辑正确性,如因票面模糊不清无法录入的应建立备查记录台账以便核查。
  三、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省内海关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比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办法,由省局信息中心建立本省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信息(含厦门国税局采集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信息)独立数据库,纳税人申报时对其申请抵扣的省内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数据库中近4个月省内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采集的第五联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比对异常的除A类一般纳税人外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待核查后进行处理(具体实施时间待省局信息中心比对软件模块下发后执行)。
  五、对总局下发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凡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后仍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提供如下纸质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原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留存:(一)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二)海关关税完税凭证;(三)海关报关单;(四)支付海关增值税、海关关税的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上述相关单证不齐全的,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根据工作需要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必须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应填写《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并将相关资料附列于后(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提出核查处理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主管局长审批。
  六、各主管国税机关在对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中,要对照《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方法》(附件2)进行逐票核查。
  七、加强比对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协查工作的管理。对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仍不符的,填写《海关完税凭证协查函》,向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发起协查。管理部门自需异地核查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电子信息移送稽查部门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异地核查反馈结果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八、加强部门间的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核查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34号)等文件规定的分工安排和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做好海关完税凭证相关数据的采集、传送、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核查任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规定,海关完税凭证的协查工作暂由稽查局负责完成。管理部门应将需异地核查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电子信息一并移送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于收到管理部门移送的需异地核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函委托异地核查。稽查部门收到异地核查反馈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管理部门。委托和受托协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程序办理,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移送核查海关完税凭证的备查记录工作。
  (二)稽查部门对收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规定的第三类票是否立案,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流转税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立案的查处结果,于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各设区市和各县(区)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应及时按要求下载本级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并提供给流转税管理部门。省局信息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省内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采集第五联信息导入独立数据库。
  (四)省内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检查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转来信息。如果不属于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海关完税凭证,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五)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海关完税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在排除税务机关技术、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稽核比对异常后,如需进一步检查的,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继续检查。
  (六)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按照分工安排和职责要求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传送、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追究责任。
  附件:
  1.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2.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法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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