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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8]4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8-3-31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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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4月1日起,境内机构办理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论境内机构之前是否已取得有关售付汇税务凭证,均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税务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支付机构收入所在地主管税务局。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办理税务备案时必须要求对外支付机构在《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备注填写其主管地方税务局(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并在备案当日据此将《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传真至主管地方税务局。
  四、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传递的《备案表》等信息,主动要求境内机构进一步提供涉及地方税收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做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
  五、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后,各地要加强非居民税收的管征工作,以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对于未登记或纳税申报的提供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的非居民,由于其境内支付机构不是法定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备案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其境内支付机构为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经常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分析、协商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共同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国税局联系人:陈建钦、卢兆福
  联系电话:87098217、87098212
  传真:87824447
  地税局联系人:余瀚、范向群
  联系电话:87980225、87980221
  传真:8783160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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