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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3]2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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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建设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不仅仅是税收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一种变革,更是税收管理工作中新的管理理念的体现;建立严格规范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既可以鞭策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的需要,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利用各种媒体,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了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税局征管处和省地税局征管处,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市、地、县(区)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成立本级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征管、综合、税政、法规、稽查、计财、出口退税等部门组成,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审定、报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于国税、地税基层征管机构设置不一致的,由市、地级国税、地税局协调解决。国税、地税共管户以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税局负责。各市、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后,要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三、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要求的内容和标准,本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为了体现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省局对各项目分值进行了细化,请各地遵照执行。
  参加纳税信用评审的纳税人评定标准分为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其中,A级为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为一般纳税信用等级,C级为较差纳税信用等级,D级为不良纳税信用等级。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和时限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先在国税、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中推行,对个体工商业户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全省首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从2004年1月份开始,至2004年6月末结束。对参评的纳税人要根据2002和2003两个年度的有关税收信息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拟评为A、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评审资料由县(市、区)级评定委员会初审,报市级评定委员会审定,报省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B、C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权限由各市、地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市、区)国、地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辖区内所有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并向其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地自行确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国税、地税分别以纳税人上两个年度以来的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情况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纳税信用情况的综合评定,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确认表》,初步确认纳税信用等级级别,报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国税、地税对纳税人信用等级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机构按照从低原则核定。
  参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按照上述程序,经县(市、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审后,报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复审,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复审的A级纳税人,要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报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上报的具体办法为:参评的A级纳税人属国税、地税共管户的,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和省地税局征管处,不属于共管户的,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对各级别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经评审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国税、地税主管机关制作《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对经过评审确认的A级纳税人,统一制作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发放A级纳税信用等级标识在税务登记证上粘贴。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对确认的各类纳税人要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告。
  六、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激励与监控措施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对已确定的A、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实施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激励与监控措施。
  对A级纳税人除享受《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免予年审;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变更等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免检、免审,即到即办,取消税务登记证年检;
  (三)简化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批程序;
  (四)在办税服务厅开辟“A级纳税人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式”服务;
  (五)建立税收政策辅导制度,实行预约服务,定期无偿辅导税收政策;
  (六)各市、地国税、地税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各地要对A、B、C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违章行为的纳税人,经调查核实,要严格按照规定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制作《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降低信用等级的,要收回信用等级证书及标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附件:
  1、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略)
  2、纳税信用等级确认表(略)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审表(略)
  4、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略)
  5、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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